2021年6月23日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代表德国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BMZ)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在北京组织了一次题为 “中德平台用工法律问题”线上研讨会。
全世界通过互联网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规模不断扩大。这一领域的一个较新的发展是,现在不仅网上提供实际的商品和服务,而且还通过互联网平台为个人的网上订单招募服务提供者或网上贸易所需的助工,例如外卖员或快递员。客运服务在中国也相当重要,该领域的服务不仅由出租车公司提供,也可由私人司机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
习以为常的是这些服务提供者,即所谓的众包工,经常且多次为一个互联网平台工作。由此引发一个问题,即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当涉及到服务提供者相对于公司的权利或与服务提供者活动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时,这一点尤其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和德国的法院都面临着同样的困难和问题,因为在发生争议时,必须澄清服务提供者是否被视为委托他们的公司的雇员,还是作为独立的企业主。
因此,此次线上对话提供了一个机会,让与会者分享在这种情况下的经验,并讨论如何能更好地保护众包工的合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先生出席并致辞问候了各方参与者,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法律顾问费舸先生代表德国与会者致辞并担任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艳法官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灯先生报告了中国的情况。目前许多年轻人视众包工为一个相对独立地安排自己工作的机会,并通过接受更多订单委托工作增加自己的收入,但与之相关的缺点和风险往往没有被他们考虑在内。
联邦劳动法院的主审法官海因里希-基尔教授介绍了德国的法律状况。他特别提到了联邦劳动法院2020年12月1日的一项裁决。其中,联邦劳动法院裁定,在某些条件下,众包工应被视为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的雇员。特别是当该活动是服务提供者定期为某一特定公司工作,并且如果这项被执行的工作主要由公司的计划来决定。确定雇员的身份使得众包工能获得雇员的权利,特别是要求获得独立于所从事工作范围之外的报酬和适用于德国雇员的责任救济,这种雇佣关系也只能在遵守适用的解聘期限的情况下终止。
活动的第二个议题涉及应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在平台经济从业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危浪平先生在他的发言中阐明了中国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司法解释中对雇佣关系和独立服务关系的划分制定统一标准。来自联邦劳动与社会部数字劳动社会智囊团的蒂洛-肖勒先生和雅思敏 -格根瓦特女士之后介绍了该部为数字经济时代工作环境将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领域,他们认为工作环境的数字化不应导致劳动者权利的丧失。
中国和德国与会者的发言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此外,还讨论了如何评估服务提供者为几个不同客户工作的情况等问题。
目前中德双方都有很大兴趣针对相关主题展开进一步的法律对话,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将继续支持和促进这一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