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6日中德数字时代的数据法律保护视频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该活动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同主办,中德两国在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和数据保护领域的法官和教授参加了此次研讨活动。
与会者讨论的核心议题是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要性,涉及企业滥用个人数据或利用其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获得不合理的竞争优势。报告专家都强调,数据保护对于保障公平竞争和确保每个公民的个人数据能得到保护非常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剑先生在欢迎辞中强调了数据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发展。此次对话活动旨在促进中德两国法官和专家在数字经济和数据保护领域的交流,以提高两国互联网司法的专业化水平。随后,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主任汉马可博士对与会者表示欢迎,并强调了保护和加工个人数据的重要性。他解释说,数据是数字时代商业的一个关键因素,这对竞争和工业产权保护有很大的影响。 一方面,中国在2020年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法,中国的数字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功;另一方面,欧盟在实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来已经积累了好几年的经验。双方可以交流意见,互相学习。
第一个主议题涉及竞争法领域数据保护的法律框架。发言人是来自清华大学的张晨颖教授和慕尼黑路德维希-马克西米利安大学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民法、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欧利教授博士。张晨颖教授首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定义了数据的基本概念和不同类别,以及数据资源的特征。她认为,数据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框架是确立数据权属和构建数据行为规则,并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进行数据监管。她指出了数据垄断监管面临的各种挑战,并在最后呼吁建立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欧利教授在他的发言中讨论了如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德国是个例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没有设立具有监督权的机构,相反,通过竞争者和协会发出警告来监督运作,即通过所谓的无形的市场之手。随后的讨论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广泛适用和中国的同等条款,以及在2004年如何通过具体条款避免这种情况。与会者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脸书裁决提问,探讨如何通过数据分配来避免数据处理者的支配地位。
第二主议题讨论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数据保护案例。发言人是河北省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晓梅女士和来自纽伦堡的巴伐利亚州高等法院民三庭法官兼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法学经济学院法律和科技研究所民法、知识产权法和科技法教授博士雷根福斯先生。张晓梅女士谈到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强中国的数字经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数字经济的司法规则,以促进新技术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强新技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点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的法律适用以及确定新商业模式的法律责任。雷根福斯教授博士的讲座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数据保护。对事实保护(防止第三方,特别是竞争对手)和法律保护(信息披露,因为这是必要的,但由国家保护,如通过专利、商标或版权)进行了区分。然后是关于消费者和企业在数据收集方面的利益冲突以及数据保护和有效使用数据之间的平衡问题。两难情况下,数据保护更为重要,因为它是一种个人权利。
李剑副庭长最后总结提出未来要积极思考如何将数据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确立数据权属和处理非法竞争行为。他强调此次活动加深了相互了解,为中德两国司法机关在数据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开辟了新的前景。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法律顾问费舸先生最后总结发言,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资产,被企业用来做生意和推动创新。然而,他强调与此同时,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必须得到考虑,法院必须平衡不同方面的利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