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下午受德国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委托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在北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格权保护这一主题进行了在线对话交流。
交流活动的背景是缘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它分为七篇,其中第四篇为人格权篇,特别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也于2021年9月1日在中国实施。德国数据保护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由欧盟颁布并于2018年5月25日起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直接适用于欧盟成员国。
在大数据高科技时代背景下,对人格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相当重要,因此司法机关在新的法律法规解释和实践运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尽管如此,中国和德国的法院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诸如,如何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一方面要保护个人隐私,另外一方面要考虑信息开发利用带来的经济利益,这些都是法官审案面临的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侵害禁令等人格权的司法解释。这次交流座谈将有机会为两国立法实施、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经验对比与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先生和代表德方的图林根州高等法院院长鲍曼女士致开幕辞。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潘杰女士就人格权立法体例对中国司法的影响发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高燕竹女士介绍了中国保护个人信息的解决方案,即2021年8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德国科隆州高等法院新闻媒体审判庭法官兼科隆大学著作权法、商业权保护、新媒体和经济法教授卡尔·尼库劳斯·派佛先生在其发言中谈到了德国法律中对个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完整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姓名权等这些绝对权在德国民法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然而,例外的是一般人格权,它源于《基本法》中规定的对人类尊严的保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和内容多年来一直得到普遍承认。
德国德累斯顿工业大学国际法、知识产权与科技法教席安娜·劳贝尔·伦斯伯格教授从德国法的角度分析了人格权和数据保护法,她特别谈到了德国《民法典》BGB第823、847和1004条规定的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自己的形象权、通过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数据保护受到侵犯时受害方的权利,以及使用新技术时的数据保护条例,如使用生物识别数据进行认证。
中德与会者的发言带来了之后的热烈讨论,关注的问题在于未出生婴儿的个人权利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保护,以及在德国制定一项保护个人在新闻、广播和其他媒体中的权利的法律是否明智和有必要。因为在德国受宪法保护的个人人格权和同样受宪法保护的新闻、信息和意见自由是相互对立的,所以制定这样的法律不是没有问题的,所以目前此项立法还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总结发言指出人格权编的若干新制度,比如第996条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第998条动态系统理论的规定,都或多或少借鉴了包括德国民法在内的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
会后中德双方愿意继续进行深入的相关法律议题对话交流,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相关对话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