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2日中德环境司法视频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该活动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共同主办,中德两国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法官和教授参加了此次研讨活动。
会议的讨论核心是环境保护的预防与修复,中德报告人从公法与私法两个角度对该议题进行了展开介绍。专家们强调环境损害发生之后的不可逆性,因此预防在环境司法领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损害发生后,还应当采取适当的手段将环境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女士在欢迎辞中强调,当前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应当由各国携手共同应对。此次活动旨在促进中德两国法官和专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经验交流,以提高两国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司法水平。随后,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主任汉马可博士对与会者表示欢迎,并强调了法律在环境保护中作为重要工具所发挥的作用。他表示,绿色与可持续发展是当代各国发展的主题,而法律则是实现发展的重要工具。本次研讨会涉及的不仅仅是跨国的法律比较,同时也是跨部门法的比较,因为环境保护不仅涉及私人利益,还涉及公共利益。两国可以在环境保护方面互相交流学习。
第一个主题是环境损害的预防和补救。中方发言人是来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杨迪先生和来自科隆行政法院主审法官默尔曼先生。杨迪先生就中国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保护与救济发表了演讲。他阐述了中国法院对于环境损害案件在民事、刑事、行政三方面的审判经验。默尔曼先生在他的发言中主要阐述了德国行政法中《环境损害法》对于环境损害的救济。德国行政法主要通过批准程序首先控制环境损害风险,通过嗣后的报告义务、修复命令填补损害。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机关查明原则以及因果关系的推定。此外,环境协会具有行政法上的诉权。
在讨论环节,杨迪法官针对“妨害”的标准以及赔偿限额提出了问题。对于妨害的标准,费舸先生在后续的法谚中进行了回答。对于赔偿限制问题,默尔曼先生回答指出,在行政法领域,由于很高的公共利益,因此损害赔偿没有限制,但在实际上还是存在限额的。汉马可博士对于检察院中公益诉讼部门的设置提出了问题。中方回答说,检察院针对环境诉讼设有专门部门,由专门人员负责。 法官苏静巍对于预防诉讼中“重大风险”的标准以及环保组织起诉的前提提出了问题。默尔曼先生回答说,在德国,预防的任务由机关完成,当事人在机关不作为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保组织起诉的条件,由额外的法律对其非盈利目的以及持续性提出了要求。
第二个主题讨论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方发言人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宋春雨先生,德方发言人是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法律顾问费舸先生。宋春雨先生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的《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做了报告。该规则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为基础,分为公益和私益诉讼两部分,着重强调了专家证据以及法院收集证据的职权。费舸先生就德国民法中的环境损害与证明责任问题做了报告。他表示,德国民法中的环境侵权较为罕见,可能的请求权基础通常是《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或823条第1款。与行政法不同,民法中不存在团体诉讼、示范诉讼,而只能由自身权益受损害的当事人起诉。另外,民法中也不适用机关查明原则。1990年12月10日的《环境责任法》是《民法典》的特别法,它为受害方提供了证据上的便利,并通过强制责任保险减小被害人的风险。最后,德国法上的专家证人是由当事人申请并负担费用的,但当事人无资力时,可能获得费用减轻的优待。
在提问环节,中方对于德国因果关系推定的标准提出了问题。费舸先生表示,德国法以“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为标准,辅以因果关系推定的排除事由对这个问题进行解决。中方还对如果不同当事人委托的两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提问。默尔曼先生表示,此时德国法院会自己请求专家鉴定,并按照证明责任进行判断。
最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女士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她表示,中德双方在环境保护的理念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可以互相学习借鉴,并希望在该领域进一步开展合作。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法律顾问费舸先生最后总结发言表示,此次活动加强了双方在环境司法领域的相互了解,为未来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