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德国联邦经济合作和发展部委托,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于11月23日和24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了一场主题为“罚金刑”的在线研讨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郭立新先生在开幕词中指出,德国刑法中的罚金刑具有很大的司法实践意义,中方特别希望在此基础上与德方专家就该主题进行交流。紧接着他的报告主题涉及中国罚金刑的演进、现行刑法对罚金制度的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建议。中德两国罚金制度的相同点是可以单处或与自由刑并处罚金。而不同点在于,中国的罚金刑相较德国显得适用范围过于较窄,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相对于罚金刑在制裁单位犯罪方面发挥的主要作用,对自然人而言适用更多的则是自由刑。此外,罚金的执行制度也有较多欠缺,特别是相比于德国,没有替代自由刑制度。
德国科隆大学的魏根特教授、克莱沃检察院的林德纳检察官以及汉姆州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长佩格洛博士在其报告中从德国刑法理论基础、检察院以及法院的视角介绍了德国的罚金刑制度。德方三个主旨报告重点勾画了德国科处罚金刑的两个步骤:首先要确定日额金的单位数,然后是确定日额金的金额。日额金的单位数等同于若科处自由刑时的监禁天数。相对于日额金的单位数完全以犯罪行为人的罪责为基准,日额金的金额则完全基于犯罪行为人的经济情况。因此,原则上以月收入的三十分之一为一个日额金单位。日额金金额乘以日额金单位数即为犯罪行为人应支付的罚金金额。魏根特教授在其报告中还验证了郭所长开幕词中提到的罚金刑对于德国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德国2020年因犯罪被审判的人中有86%被科以罚金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罗庆东先生和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处长、三级高级检察官吴峤滨先生的报告涉及当下中国正在讨论的罚金刑的一些相关议题。罗庆东先生介绍了在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中国检察机关提出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情况。以往的司法实务中,一般都是对自由刑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对罚金刑而言,要扩大常见犯罪量刑标准的罪名范围。吴峤滨先生阐述了行政执法(即行政处罚,比如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件)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关系。
与科处罚金刑相关的影响、背景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构成了提问讨论环节的交流要点。中德与会人员探讨了罚金刑相对于自由刑具有的特殊预防作用,根据犯罪行为人的经济状况改变罚金金额以及对贫穷的犯罪行为人执行罚金刑的可能性等问题。特别是在活动接近尾声时,中德双方在了解对方的罚金刑制度后,探讨两种制度的异同成为了双方与会人员关注的焦点。
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明年继续共同举办交流活动。由于中方对德国洗钱罪的相关规定十分感兴趣,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法律顾问费舸先生在其闭幕词中建议,明年中德双方可以就这一主题进行深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