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5日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受德国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BMZ委托举办了中德财政支持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的制度设计视频交流会。此次活动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共同举办, 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国范围的财税立法和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方与会人员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调研室以及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同事。会议初衷是中方为了在未来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时深入加强全国统筹管理、更好地面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实现基本养老可持续发展,需多方听取和借鉴德国的国际经验和最佳做法。
研讨会开幕词德方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项目法律顾问费舸先生致辞,德国虽然作为养老保险的发源地已经能够积累许多非常丰富的经验,但德国和中国今天同样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如何在不损害代际公正的情况下提供给老年人相应的社会保障,中德两国都面临同样的难题,所以这个话题非常适合今天的跨国界交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调研室张永志主任在开幕词中强调,中德两国在法律和法治国家方面的交流对话即使在疫情期间还能坚持下来至少要归功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的努力;对中方来说这次活动来得很及时,因为养老保障制度的全面改革尚未完成,社会保障领域这个话题也是今年全国人大监督政府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重点领域,核心目标是通过社会养老保障来促进中国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凝聚力。
在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持年老时”适当的生活标准”。然而,适当不是由客观需求来衡量,而是由被保险人在工作生涯中的收入水平来衡量的。因此,法定养老保险应该作为一个支柱,能大致维持老年时的习惯性生活标准。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障司养老保障和养老保险融资事务IVb2处哈克处长报告的重点是如何计算德国的养老缴费和养老金,以及如何长期确保养老金资金来源。此外他的报告还体现了中德养老体系的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养老金的资金来源都是基于现收现付制度,换句话说,当前工作的一代为当前的养老金提供资金。因此,同样适用于两个国家的是,由于社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少的缴费者必须为越来越多的养老金领取者支付费用,所以以后中期会出现资金缺口风险:要么必须增加养老金缴款,减少养老金支取,要么国家必须用税收来弥补这一缺口。据哈克先生介绍说,德国在两千年初已经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做出了反应:比如,(1) 里斯特改革,扩大了国家对私人养老金的补贴;(2) 引入可持续性改革因素,将人口结构的变化转移到养老保险中;(3) 设定所谓的双控制线,限制缴费水平的提高和养老金水平的降低,这些改革带来了比预期更加稳定的养老金。然而事实是人口变化的全部影响将仅仅随着德国 “婴儿潮 “在2035年之前的退休而展现出来(见图)。
尽管如上所述德国近年来有着稳定的养老财政保障,联邦政府近期增加了联邦补贴,以资助未参与养老保险的人,给他们提供社会政治所需养老金,比如低收入者的基本养老金和养育子女期间的补贴。德国联邦财政部就负责这项联邦补贴。因此,德国联邦财政部财政政策和国民经济基本问题司可承载财力、人口学、养老保障 I A 3处处长敦纳布林克博士作为本次研讨会的第二位德方专家在其报告中重点介绍了德国如何长期确保养老保险体系中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的问题。显然,仅仅依靠联邦预算的资金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它与养老金的总额大致相当。德国联邦财政部预计,进入德国的净移民人数将使德国的居民人口基本保持不变(见图表),尽管如此,婴儿潮一代的退休导致到2035年潜在的劳动力人数会下降160万到480万。为了尽可能客观地量化人口挑战的程度,并在早期阶段确定需要采取的行动,联邦财政部每四年发布一次公共财政可承受能力报告。在这份报告的基础上,目前正在考虑一些改革项目,包括:(1)重新引入资本覆盖要素;(2)重新调整私人和企业养老金中的补贴产品,以回应低利率阶段;以及(3)审查作为私人养老保险的核心工具–公法基金。
紧随其后的第三位德方专家的报告为中方伙伴们提供了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学术讨论和改革建议。作为联邦政府社会咨询委员会的委员,瓦格纳教授对此是最有发言权的。他指出,在柏林政界关注的重要问题是是否应该把67岁的退休年龄进一步提高。一方面这将减轻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但另一方面,低收入群体和受教育程度低的人将受到特别的影响,因为他们在工作期间经常从事体力劳动,在年老时劳动力市场对他们的需求较少。此外,关于企业和私人养老保险也有各种不同的改革理念在碰撞。虽然这种建议对于在养老金水平下降的情况下维持基本生活标准是必要的,但同时也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年老时社会的不平等。瓦格纳教授认为,为了给那些在工作期间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人提供合适的保障水平,就要反对严格的等价原则;中国的收入差距特别大,所以建议在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最好是将那些养老保障制度明确规定了收入再分配的国家包括瑞士的经验纳入其中。
在随后的讨论中,与会者共同讨论了不同养老保障体制的差异和优缺点。例如,在德国和中国自由职业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享受强制性的法定养老保险,两国都出现了如何解决自由职业者月收入不规范和不确定的问题,从而可以实现更全面的养老保障覆盖。相反在瑞士所有就业人员都加入了法定养老保险体系中,这有助于平衡年老时的收入水平; 同时瑞士还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再分配。这表明养老保障体制改革需要对公共预算、税收和社会保障体系有一个整体的分析考量。因此,大家一致认为每个国家都必须把自己的政治目标和自己的保障制度作为考虑的出发点,而非全盘照搬其他国家的相应体制。
深入了解其他国家的养老保障体制可以使人们对自己的养老保障体制有更清晰的认识,并能引发对本国改革计划的思考和观点碰撞。在此背景下与会者有很大的兴趣就这一主题进行更进一步地交流。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将乐于在未来提供专业和组织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