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德国联邦经济合作和发展部(BMZ)委托,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代表团于2024年7月10日至7月17日赴柏林和慕尼黑考察国家赔偿法相关制度。此次六人代表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童卫东主任率领。本次访问的背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对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进行修订。《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因违法的行政及司法行为所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尤其是因错误刑事追诉行为而引发的国家赔偿责任。在中国,特别具有争议的问题是针对错误判处的刑期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该项修法计划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访问伊始,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主任汉马可博士介绍了德国的国家组织结构及司法体系,并概述了德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柏林洪堡大学的瓦尔德霍夫教授就违法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作了专题介绍,讨论主要围绕高权行为的定义、以违反义务的方式不作为的责任及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等问题展开。
次日,在德国联邦司法部,艾施霍尔茨博士和施密特博士介绍了因司法错误裁判导致的国家赔偿。一个讨论的核心议题是德国的法律原则,即即便刑事追诉措施在当时是合法的,但如果事后证明行为人无罪,国家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在德国联邦律师公会,该主题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在莎娃诺卡娃女士对联邦律师公会进行介绍后,联邦律师公会专家古必茨教授(律师)从律师实践的角度就因错误的司法行为引发的赔偿进行了专题介绍。讨论重点集中在证据问题上。
在慕尼黑,慕尼黑总检察院高级检察官迈耶女士介绍了《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的实践经验,讨论主要聚焦于程序问题。慕尼黑州高等法院法官布鲁尼克博士介绍了国家赔偿法领域的法庭实践。讨论中,代表团成员探讨了国家是否应与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国家赔偿责任是否需要证明个人过错,还是违法行为本身即可触发国家赔偿责任。
当天下午,巴伐利亚市镇协会主席迈耶先生接待了代表团,并介绍了德国地方自治的结构。随后,律师克拉夫特博士从地方视角阐释了国家赔偿法,重点涉及市政责任的典型案例、损害赔偿额度及市政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等问题。
考察最后一天,弗赖堡大学编外讲师弗雷泽博士作专题报告,讲解了国家赔偿法对法治的意义、德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1981年《德国国家责任法》的内容,以及从法治角度对国家赔偿法立法的要求。他特别强调,相较于赔偿,优先保护公民免受错误国家行为侵害的法律救济机制至关重要,同时应强化受害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他指出,与德国法律不同,中国《国家赔偿法》已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不以公职人员的个人过错为前提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