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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活动 > 在北京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分别举行《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研讨会

在北京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分别举行《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研讨会

受德国联邦经济合作和发展部(BMZ)委托,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两场关于中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研讨会。为此,项目组邀请了不来梅大学欧洲环境法研究中心的格尔德·温特教授,以及德国黑森州环境与农业部司长克里斯蒂安·黑伊博士访华交流。11月3日和11月5日,项目分别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举办了研讨会。研讨会旨在就立法技术和法律实施实践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出专业建议,并深化与中国立法机关及其咨询研究机构的交流——特别是在共同致力于有效保护环境、气候等全球公共产品的背景下。

11月3日,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的研讨会首先由法工委副主任黄薇女士致欢迎词。她对两位德国专家的来访交流表示欢迎,并特别提到,这是温特教授在今年5月交流之后再次到访法工委,有助于双方在既有沟通基础上继续开展讨论。随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中负责各编的组长系统介绍了草案二审稿相较于一审稿的主要修改内容。例如,在总则编中增加了国家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治理、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在生态保护编中新增了关于更好保护高原生态系统的条文,并对荒漠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作出规定;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进一步强化了各领域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其中备受关注的一项调整,是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从车用动力电池扩大至所有动力电池。法律责任编则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对罚款规定作出优化,并新增了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则。

在中方介绍之后,温特教授对草案提出了多项建设性意见。他建议在现有“预防原则”的基础上,补充纳入“风险预防原则”,或在预防原则的内涵中予以体现。此外,他认为可增设“透明原则”和“司法救济原则”;进一步细化许可制度的一般规则;增设条款明确境内污染造成跨境影响的责任归属;并建议将大气、水、土壤之外,将“气候系统”也纳入受保护的生态介质范围。同时,鉴于国际合作条款的重要统领作用,他建议将其从第四编提升至第一编。

黑伊博士则从比较视角介绍了草案第四编与《欧洲绿色协议》的若干共通主题,包括碳中和、循环经济等领域,并指出中欧在政策工具方面具有广泛相似性:如市场化工具、自愿性措施、标准制定、规划,以及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协同。他也对比了中欧在治理结构上的差异:中国实行严格的自上而下层级式执法体系;而欧盟则因政策领域(如竞争、内部市场、农业)及治理层级(欧盟、国家、州)的碎片化,各机构拥有较高自主权限,从而更倾向于采用市场和共识导向的治理模式。随后,他还从实施的纵向视角强调应“赋能基层行政部门”,包括通过明确职责与义务、开展同行评议、建立多层级信息交流机制等方式,加强对基层部门的指导与支持。

在评议结束后,法工委代表对两位德方专家的意见予以回应,双方围绕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位、境内污染导致跨国影响的责任归属等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11月5日,与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的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致开幕词,期望中德学者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开展深入而富有建设性的交流。

随后,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课题组的专家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主要进展和面临的核心问题。吕忠梅会长从基础性概念界定、实体性公众环境权利、加强环境健康保障、妥善处理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关系、破解“循环不经济”、构建专门性的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等方面阐述了对法典编纂的总体认识。该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两个法源”并存的问题,如何协调法典与其他单行法、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之间的关系,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立法课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轩教授就风险预防原则、自然保护地管理以及“适度法典化”模式在草案中的体现向德方专家作了详细介绍。北京大学法学院巩固研究员认为,生态保护编涉及大量现行的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立法,入典标准须保持谨慎,以维护法典体系的稳定性与协调性。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凯杰助理教授强调,应在法典编纂中统筹考虑未来单行立法的影响,避免基础性要求被后续立法架空。

在听取中方介绍后,德国专家代表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典的建议。温特教授高度肯定了中国在法典体系化构建方面取得的成果,并从基础概念界定、跨国(境)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环境知情权、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品注册、对“生物圈”的整体性保护、产品全生命周期设计、碳交易机制以及人体健康损害赔偿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黑伊博士结合自身长期从事环境与农业政策治理的经验,强调了政策整合的重要性。他建议扩大循环经济的定义范围,通过设定量化政策目标突出政策优先级,明确与其他法律的交叉引用关系,并设立知识密集型的专业机构负责化学品评估、登记与监管等工作。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围绕环境法典与单行环境立法的关系、风险预防原则的体系定位、产品回收利用中的责任分配,以及保护规范理论与公民环境权利救济之间的关系等关键问题开展了深入交流。

通过这两场研讨会,中德双方就《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展开了深入、系统且富有建设性的交流。研讨会不仅深化了双方对草案立法架构、核心理念及实施逻辑的理解,也加强了中国立法机关和研究机构与德国专家之间的专业互动。德方专家基于比较法经验与国际环境治理实践提出的意见,对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完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进一步提升法典在保护环境、气候等全球公共产品方面的制度效能提供了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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