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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活动 > 最高人民检察院赴德国和法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改革专题考察团

最高人民检察院赴德国和法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改革专题考察团

2024年10月23日至28日,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组成的高级代表团访问了德国和法国,旨在深入了解两国刑法及司法体系。本次考察包括讲座、参观考察及专业研讨,为代表团提供了深入了解德国司法体系运行方式的机会,并使其能够关注当前法律发展的最新动态。

背景信息:

本次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组织的专题考察之核心议题是“轻罪”或按照德国法律体系的定义“中等严重程度犯罪”的处理方式。背景在于,这类犯罪在中国的占比从1999年的54.4%上升至2020年的83.2%,如今已成为中国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然而,在中国,这些犯罪通常会被判处监禁刑,很少适用缓刑,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仅占据次要地位。本次专题考察旨在帮助代表团更好地理解德国及欧洲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此外,考察内容还涉及:犯罪前科消除制度、刑事处罚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关系、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特别是羁押制度)、停止程序与认罪协商程序等。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中国的刑罚与制裁体系,可为未来的改革探讨提供借鉴。同时,考察还涉及德国检察机关的职能架构及其与警察的合作关系。

为促进对德国及欧洲刑法的理解,并助力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改革,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受德国联邦经济合作和发展部(BMZ)委托,于2024年组织了此次专题考察。高级代表团由郭立新先生带队,成员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人民检察院的五名专家及高级官员,这些成员负责在刑事法律改革进程中提出立法建议。

10月23日,考察之旅始于柏林,魏根特教授作了题为《德国刑法中轻罪与重罪的区分》的讲座。他详细介绍了轻罪与重罪的区别,并探讨了当前的法律发展和改革思路。代表团深入了解了轻罪的处罚方式、德国当前对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适用情况,以及罚金刑数额的确定原则。此外,魏根德教授还讲解了《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a条关于附条件停止程序的制裁性质及适用条件。

当天下午,柏林地方检察院安排了专题报告,主讲人为高级检察官赖夫博士、高级检察官福斯特女士及高级助理检察官蒂默尔先生。他们介绍了检察院及地方检察院的职责,以及刑事调查的开展,特别是针对中等严重程度犯罪案件的调查方式。报告还探讨了在处理大规模犯罪案件时的程序简化措施,并阐述了轻微犯罪与严重犯罪的区别。在随后的讨论环节中,代表团就犯罪记录、提起公诉的强制程序、针对案件撤销的申诉机制以及检察官工作考核等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10月24日,代表团访问了德国联邦律师公会。在哈桑尼先生及郭立新先生的简短致辞后,哈桑尼先生向代表团介绍了联邦律师公会的组织架构及职能,并详细讲解了律师职业的法律框架、专职律师资格的要求及德国律师的薪酬体系。随后,古比茨教授补充介绍了德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重点讲解了强制辩护制度、刑事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记录在德国联邦中央犯罪登记处的存档及其对当事人的影响。

10月25日,代表团参观了慕尼黑监狱。监狱狱长施密特先生作为负责人,向代表团介绍了监狱的行政管理、各个部门及监狱的历史。本次参观的重点包括保安处分、罪犯权利及再社会化措施。代表团还考察了服刑人员的工作条件及就业机会,并了解了心理辅导和治疗方案的相关情况。

当日下午,在慕尼黑司法宫举行了专题交流会,聚焦德国刑法的核心议题。巴伐利亚州司法部部委主任专员赖因哈德先生首先作主题演讲,介绍了刑事制裁措施与违反秩序行为之间的关系,并讨论了当前的法律和政策动向。随后,巴伐利亚司法部的赫斯法官介绍了德国前科消灭制度,并从法院的角度探讨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问题。短暂休息后,慕尼黑地方法院法官博克斯莱特纳先生和慕尼黑检察院检察官克罗伊策博士共同探讨了认罪协商程序(§ 257c StPO)。他们不仅强调了认罪协商在加快诉讼程序中的作用,还分析了其在确保刑事诉讼透明度和公正性方面的功能。此次活动为代表团提供了深入了解德国刑事法最新发展以及所面临挑战的机会。

德国之行的最后阶段,代表团通过与检察官拉德先生的交流,深入了解了德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包括德国检察院的组织架构及其与警方的合作模式。拉德先生详细阐述了检察院作为“刑事侦查程序的主导者”的角色,负责侦查,而警察作为执行机关。他强调了检察机关与警察的紧密合作,同时明确划分双方权限。警方有义务按照检察院的指示进行侦查,但在执行过程中仍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间。拉德先生还讨论了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之间的角色分配、调查法官的职责以及检察院内部的投诉机制。会议还讨论了如何优化警方与检察院之间的沟通渠道,以确保效率和法律的确定性。

此后,代表团启程前往法国。在巴黎,代表团首先与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的高级法律顾问科莱蒂尔女士会面。她向代表团介绍了法国争议解决律师的工作以及商业律师与检察官在经济犯罪领域的合作方式。

次日,代表团访问Gaillard Banifatemi Shelbaya Disputes律师事务所。巴黎上诉法院刑事庭前庭长雷吉斯·德·若尔纳先生向代表团详细介绍了法国中等严重程度犯罪的处理方式,特别是轻微、中等及严重犯罪的区分、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及相应的制裁措施。下午,代表团会见了律师和前检察官萨菲娅·阿科里女士。在萨菲娅·阿科里女士的介绍中,代表团深入了解了法国检察院制度,并介绍了醉驾的可罚性前提以及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

我们向所有参与的个人和组织表示衷心感谢,感谢他们的热情接待以及带有高度专业性和客观性的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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